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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宁士才、荆纯秋、焦振东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宁士才,荆纯秋,焦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宁士才,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后梅村。被执行人:荆纯秋,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后梅村。被执行人:焦振东,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后梅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士才、荆纯秋、焦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士才、荆纯秋、焦振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