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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雷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177号罪犯张雷,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雷犯抢劫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2014年5月7日、2015年11月5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2019年9月26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