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郎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郎福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645号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大道建煌公寓3幢3号。法定代表人:叶满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福昌,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郎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郎福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郎福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郎福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金色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培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