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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妍、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妍,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李德胜,吴青霞,李耀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武妍,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武伟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德胜。第三人:李德胜,男,汉族。第三人:吴青霞,女。第三人:李耀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妍诉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德胜、吴青霞、李耀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经了解,被执行人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该单位系由第三人李德胜、李耀星、吴青霞家庭举办。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追加三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明,武妍申请执行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豫018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赔偿原告武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747178元;二、原告武妍在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使用年限界满之后,可对以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另行起诉。三、驳回原告武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武妍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新密市教育体育局于2013年6月20日向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1018380100811号),新密市民政局于2016年12月20日向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新密民证字第XM010300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新密市青少年才艺培训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三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武妍追加第三人李德胜、吴青霞、李耀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