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曙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曙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马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00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曙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第三工业区中心公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11721235。法定代表人:霍健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团范工业区建兴路一街6号B座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8792X1。法定代表人:马晓飞。被申请人:马晓飞,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曙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马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曙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马晓飞在银行的存款5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佳典塑料制品厂、马晓飞在银行的存款5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