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月华与夏苏南、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华,夏苏南,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月华,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实际居住地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夏苏南,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永泰国际广场。孙月华诉被告夏苏南、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月华与被执行人夏苏南、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丰区大中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经履行了其在本案中全部义务;另查询被执行人��苏南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夏苏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 寿 如审判员 刘 旭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