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家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家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602号原告: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罗世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静,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家权,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松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