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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德琴与麻淑芝、韩东升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琴,麻淑芝,韩东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德琴,住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麻淑芝,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韩东升,住吉林市。再审申请人王德琴因与被申请人麻淑芝、韩东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德琴申请再审称:1.2007年3月21日三方协议的数据是被申请人自己找人测量的,申请人的签字系伪造的,申请人现提供司法鉴定证明“王德琴”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用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原审判决结果与房产证确认的面积不符,偏听偏信,导致判决结果不公。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麻淑芝、韩东升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伪造申请人的签名拟定了协议书,原审法院采信了该协议书才下了错误判决,原判决第9页最后自然段原审法院阐述的就是依据假协议确定了房屋产权的面积,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伪造事实,欺骗原审法院导致原审法院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判决结果发生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对2007年3月21日三方协议不申请鉴定,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对该鉴定无法进行质证,亦无法对鉴定人员进行质询,该鉴定本院不予采信。而且,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1份,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情况,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王德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