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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大群与吕永利拖欠工资报酬纠纷终结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群,吕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赵大群,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永利,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大群与被执行人吕永利拖欠工资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8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同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吕永利下落不明,未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并听取了其意见。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85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