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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霞与徐艳东、冯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霞,徐艳东,冯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771号原告:宋霞,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东,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冯思明,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宋霞与被告徐艳东、冯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宋霞及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所欠原告款3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冯顶是同学,二被告是冯顶的继承人,徐艳东是冯顶的妻子,冯思明是冯顶的女儿。冯顶于2014年7月8日和2015年1月2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0元,当时冯顶说是承包工程用,2016年冯顶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此款,二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给付,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徐艳东、冯思明即未答辩,经合法传唤亦未出庭应诉。开庭审理时原告宋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7月8日冯顶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欠款金额270000元。2、2015年1月24日冯顶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欠款金额90000元。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冯顶分别于于2014年7月8日和2015年1月2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2016年冯顶因病去世,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此款,二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冯顶与徐艳东是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冯顶去世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徐艳东有偿还该全部欠款的义务。被告冯思明系冯顶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冯思明作为冯顶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在自己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冯顶所欠债务。原告在诉状中未说明冯思明在自己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全部欠款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艳东偿还所欠原告宋霞欠款360000元;被告冯思明在自己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该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徐艳东负担,被告冯思明在自己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沐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