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黎某,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926号之一原告:黄某1,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才,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春,是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某,女,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3,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黎某、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