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舒关兴与刘庆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关兴,刘庆云,崔春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591号原告舒关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俊,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云,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第三人崔春婷,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EO,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舒关兴与被告刘庆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舒关兴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舒关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关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舒关兴负担。审判长 李 振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颖书记员 马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