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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开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开远,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开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欧开远酒后驾驶蒙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建邺区中和路某向北行驶至太清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欧开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被告人欧开远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开远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欧开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开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开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屠钰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