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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秀粉与梅显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粉,梅显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377号原告:郑秀粉,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马延乡。被告:梅显栋,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工农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粉与被告梅显栋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郑秀粉没有按时出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秀粉与被告梅显栋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秀粉负担。审判员 孙 晓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杨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