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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明霞与吴世忠借款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26号陈明霞、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陈明霞与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本院民一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给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送达(2017)陕0928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给被申请人送达(2017)陕0928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11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于2017年7月10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