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城支行、黄玉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城支行,黄玉鑫,陈宝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4-1号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0538282-X。负责人朱怀德,行长。被执行人:黄玉鑫,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陈宝惠,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玉鑫、陈宝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借款本金55476.71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14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额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