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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38韩更新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更新,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更新,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旭,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更新与被执行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旭偿还原告韩更新借款10000元,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1000元,直到付清为止。被告张旭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韩更新,账号62×××88),如任一期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韩更新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