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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史绍军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579号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史绍军,男,生于1972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2)江油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史绍军没收财产一案,侦查机关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川FGF2**号吉利牌汽车,判决予以没收,需要变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史绍军所有的川FGF2**号吉利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杨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