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676朱洪华与任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华,任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洪华。被执行人:任彤。本院在执行朱洪华与任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朱洪华已受偿16275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任彤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325元,申请执行人朱洪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