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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676朱洪华与任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华,任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洪华。被执行人:任彤。本院在执行朱洪华与任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朱洪华已受偿16275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任彤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325元,申请执行人朱洪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