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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朝灿与梁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灿,梁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朝灿,男,汉族,199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梁龙飞,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灿与被执行人梁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朝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利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