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振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许彦龙、姜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振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许彦龙,姜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振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6栋1-2层2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彦龙,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合心村。被执行人:姜宏波,女,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红星乡红星村2组。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振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许彦龙、姜宏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宏波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宏波名下的车辆(黑BEG4**东风牌)一台,并冻结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