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范桂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范桂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7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2044-X。负责人:黄文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支行风险部副经理。被告:范桂林,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范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范桂林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