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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琦、乾中林、沈志刚、襄阳鑫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王琦,乾中林,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卢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襄阳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琦,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被执行人:乾中林,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志刚,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王琦、乾中林、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6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