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阮思游与李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思游,李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750号原告阮思游,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洪金,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阮思游与被告李洪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阮思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阮思游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思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阮思游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