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红兵、卢蕥琦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红兵,卢蕥琦,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红兵,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卢蕥琦,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人,住址同上,系鲁红兵妻子。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鲁红兵、卢蕥琦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鲁红兵、卢蕥琦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中房·钻石河畔3号楼1单元29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