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雪键与黄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键,黄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22民初375号原告:何雪键,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黄少良,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住富蕴县。原告何雪健与被告黄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雪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雪键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少良立即支付给原告欠款13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少良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252000元。被告黄少良出具的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何雪健现金252000元,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先后共计偿还给原告117000元,剩余135000元至今为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少良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该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完整,且有被告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3日,被告黄少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何雪键借款252000元。被告黄少良出具的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何雪键现金252000元,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被告黄少良已向原告何雪键偿还117000元,剩余13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黄少良拖欠原告何雪键欠款13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3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雪键欠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黄少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云人民陪审员 赵 春 燕人民陪审员 吴 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阿兰·胡斯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