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鹤清、顾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鹤清,顾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明达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史清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鹤清,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顾丽华,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鹤清、顾丽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91134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顾丽华名下的房产被查封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王鹤清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滨海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