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永飞、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飞,余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42-2号申请人徐永飞,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余晓明,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职工,住万年县。申请人徐永飞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余晓明立即偿还借款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余晓明位于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大道97号的房产已抵押给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140万元及利息,残值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E×××××,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余晓明在万年县超越电瓶机油经营部、万年县绿色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有股份,均已停止经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余晓明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85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被执行人余晓明的银行工资账户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