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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俊,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03年2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石俊酒后驾驶黑A×××××号捷达轿车至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内,因鸣用警笛被公安人员盘查时查获。经检验,石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14mg/100ml。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在现场将被告人石俊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石俊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石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苗世云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