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月新与黄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月新,黄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88号原告:蔡月新,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黄圣超,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蔡月新与被告黄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蔡月新已与被告黄圣超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蔡月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月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月新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云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