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居委会D栋D3-401。法定代表梁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国雄,男,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原审第三人李柯,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再审申请人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5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考勤表、排班表及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并非李柯上班工作日,李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或是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李柯于2014年10月12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有证人宋某的当庭陈述,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证人梁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排班表、考勤表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安排和出勤情况的记录,其不能当然否定实际可能发生的工作临时变动情况。李柯在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本人原是休息,因无人值班临时赶忙上班”的受伤经过和宋某的证言均证明事发当日李柯被临时安排上班,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早上八点左右,地点在李柯工作单位后门附近的事实,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作出工伤认定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界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