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08号原告:田某某,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义和镇田家岔村*号,农民。被告:钱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