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某、孙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孙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第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财保176号申请人:朱某,女,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申请人:孙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申请人:崔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居民。申请人朱某、孙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某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某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