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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元泉、组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元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元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143591733,住所地桐庐县城横村镇。法定代表人余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元泉案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