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李新阳与翁贤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阳,翁贤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646号原告:李新阳,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贤芬,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阳诉被告翁贤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合计诉讼费7670元,由原告李新阳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赖娟?PAGE???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