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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麒彩广告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麒彩广告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麒彩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哈密市。诉讼代表人:何烨,业主。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麒彩广告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晓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