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607907,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任常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447号-146。经营者:奚建军。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6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5000元,则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未能按时按约支付,则宜兴市沃达景观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按总标的额5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业主奚建军所有的溧阳市溧城镇阳光城市南和园10幢2-2201室房屋抵押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该房屋依法查封,因该房产上设定抵押,处置价值不大。三、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7月11日将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奚建军列入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溧阳市溧城我爱我家装饰设计部业主奚建军所有的溧阳市溧城镇阳光城市南和园10幢2-2201室房屋,因该房产上设定抵押,处置价值不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6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