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拘留人、徐珉拒绝报告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拘留人,徐珉拒绝报告财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836号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徐珉,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拘留人徐珉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127执836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徐珉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