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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召霞与刘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召霞,刘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437号之二原告朱召霞,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朱召霞与被告刘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小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安碧、何利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召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唐因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召霞诉称:2017年1月18日14时00分,刘唐驾驶车牌号为渝G6H5**的小型客车,沿金山路向大石路方向右侧车道行驶至金山路电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朱召霞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05T**的小型客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召霞无责任。事后,渝A05T**经评估,维修费为960元,为此,朱召霞支付维修费及评估定损费。朱召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刘唐赔偿朱召霞车辆维修费960元、车辆停运损失450元、误工费900元、定损费50元,合计2360元。被告刘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渝A05T**车辆的所有人系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2017年1月18日14时00分,刘唐驾驶车牌号为渝G6H5**的小型客车,沿金山路向大石路方向右侧车道行驶至金山路电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朱召霞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05T**的小型客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召霞无责任。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朱召霞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刘唐为渝G6H5**车辆的所有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评估中心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车物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确定渝A05T**车辆的损失价值为960元。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渝A05T**车辆的所有人系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朱召霞并非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或实际所有人。现朱召霞就该车辆的损失提出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召霞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召霞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小晶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