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55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