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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10层1单元1010。法定代表人:郭航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生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锐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荻书 记 员  孙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