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7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其良、王发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良,王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7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其良,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发翠,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王其良与被告王发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其良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发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78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发翠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其良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78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