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李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958937。负责人潘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荣,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高庙分理处62×××7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19761.64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李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高庙分理处62×××13账号中的银行存款59363.1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