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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李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958937。负责人潘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荣,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高庙分理处62×××70账号中的银行存款19761.64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李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高庙分理处62×××13账号中的银行存款59363.18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