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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晓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343号罪犯陈晓明,男,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观刑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2785958.33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晓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宜刑重终字第00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陈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某、刘某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减刑建议,罪犯陈晓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晓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张学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