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路凌康与杨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凌康,杨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86号原告:路凌康,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杨洋,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凌康诉被告杨洋、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路凌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凌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凌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凌康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