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炜申请执行李宗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炜,李宗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炜,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北路。被执行人李宗铤,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抗战路。申请执行人魏炜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宗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3724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款项1670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本院在冻结的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中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由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款项不足,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余额满足执行款项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6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