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宝森与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森,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774号原告:刘宝森,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吴金,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森与被告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5号楼5门1402室房屋一套价值22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楼××室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