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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邢台县黄羊加油点、郭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黄羊加油点,郭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黄羊加油点。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爱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爱军的银行存款37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