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955号原告: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7639646F。法定代表人:庄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翡翡,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864453。法定代表人:吴红。原告宜兴市力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力诺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力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诺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28元,由力诺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