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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红兵诉被告董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兵,董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63号原告:鲁红兵,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灯元,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