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红兵诉被告董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兵,董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663号原告:鲁红兵,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灯元,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